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八条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