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