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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