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五十一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