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