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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