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