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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