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