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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