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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