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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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七条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十二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第五章 调查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章 调查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章 调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章 调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章 调查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章 调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章 调查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八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六十一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六十四条 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六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六十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七十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七十一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七十二条 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反...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