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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