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