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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