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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