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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