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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