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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