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