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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