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