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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