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