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七十一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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