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