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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