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 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