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采取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变更被保护人员身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