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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