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法律 发布:2024-11-08 共 102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洗钱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安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负责接收、分析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等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法人、非法人组织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 法人、非法人组...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对金融机构实施风险...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评估国家、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发布洗钱风险指引,加强对履行反...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严重洗钱风险的国家或者地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征求国家有关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可以依法成立反洗钱自律组织。反洗钱自律组织与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协同开展反洗钱领域的...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提供反洗钱咨询、技术、专业能力评价等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地提供服务;对于因...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金融机...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四十五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或者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按照...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条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发现客户进行的交...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一条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的身份。 金融机构与客户订立...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第三方具有较高风...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可以通过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电信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关注、评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根据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七条 在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总部或者集团层面统筹安排反洗...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处理,并...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识别、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及时获取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名单,对客户及其交易对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四十二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本章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九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八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有关机关在依法调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过程中,按照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协商一致,可以要求在...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外国国家、组织违反对等、协商一致原则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扣押、冻结、划转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本机构得以掩饰、隐瞒的,或者致使恐...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擅自采取行动的,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未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勤勉尽责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或者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犯罪...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