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严重洗钱风险的国家或者地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征求国家有关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将其列为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并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