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活动,依法与境外相关机构开展反洗钱合作,交换反洗钱信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