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有关机关在依法调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过程中,按照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协商一致,可以要求在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我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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