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等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等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规定的申报范围、金额标准以及通报机制等,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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