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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