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