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