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未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或者不实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