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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