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