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十六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就有关补贴事项向产品可能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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