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04-03-31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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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三条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一)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五条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七条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损...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八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九条 补贴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十条 评估补贴进口产品的影响,应当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十一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十二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十五条 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 (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补贴; (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三)补贴与损害...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十六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十七条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补贴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十九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条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对该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应当允许申请人、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四条 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应当给予产品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继续进行磋商的合理机会。磋商不妨碍商务部根据本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六条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七条 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一节 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一节 临时措施 第三十条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一节 临时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自...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 承诺 第三十二条 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 承诺 第三十三条 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不作出承诺或者不接受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补贴案...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 承诺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 承诺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后,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 承诺 第三十六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承诺已被接受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定期提供履行其承诺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 承诺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补贴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三十八条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三十九条 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四十条 反补贴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四十一条 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四十二条 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对实际上未被调查的出口经营者的补...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四十三条 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四十四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四十五条 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四十六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对实施临时反补贴...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七条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八条 反补贴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九条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五十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五十一条 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与反补贴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