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八条 反补贴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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