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五十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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