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九条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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