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四十六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间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应当予以解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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