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四十五条 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一)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
(二)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三)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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