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十条 评估补贴进口产品的影响,应当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审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