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四十二条 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对实际上未被调查的出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补贴税的,应当迅速审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补贴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